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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5-20 10:52  文章来源:商人字[2003]1号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

《<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文件商人字[2003]1号




本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实行属地化管理。我部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非财政供款的商会、协会、学会应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 根据北京市有关要求,中央在京各部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部作为主管部门将统一组织各单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准,核准后各单位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



  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在摸清本单位人员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文件,根据北京市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 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计表》(附后),于4月底以前报部人事司(劳资处)。由部研究院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单位填报的有关资料由研究院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汇总报部。



  附件:1. 《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37号)



     2.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计表》(略)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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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2004-05-2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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