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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我部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部机关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正司级及以下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权限、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年度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是否信念坚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重点考核是否精通业务、敢于担当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是否勤勉尽责,真抓实干,严格遵守考勤制度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重点考核是否科学履职,在推进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和工作实绩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是否清正廉洁,自觉遵守中央及我部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 确定考核等次条件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条 各职级"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分布应相对均衡,优秀等次的人数应严格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我部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人事司归口管理,各司局、各特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以12月1日为考核时点。考核年度当年12月1日前调任、转任或赴驻外机构、特办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或赴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调任、转任或赴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12月1日及以后调任、转任或赴驻外机构、特办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或赴任前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按照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评鉴、审核、公示、反馈考核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述职。参加考核公务员按照本人职位职责和有关工作要求对本考核年度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总结,重点总结工作实绩,参加考核公务员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工作以各司局、各特办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网上量化测评。各司局测评范围为本单位参加考核测评的全体人员,司(局)级公务员须接受本单位全体公务员测评;处级公务员须接受本单位司(局)级公务员、本处室公务员测评,以及本单位其他公务员的选择测评;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须接受本处室公务员测评,以及本单位其他公务员的选择测评;

  各特办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为特办全体干部;

  (三)评鉴。处级及以下公务员由主管领导在本人述职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写出评语和改进提高的要求。考核等次初步建议由各司局根据参加考核人员民主测评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其中建议为优秀等次的部机关司局级公务员每个司局不超过1人;处级及以下公务员优秀等次初步建议人数须符合规定比例;

  特办司局级公务员考核等次初步建议,由人事司征求与特办业务联系紧密相关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特办处级及以下公务员由各特办提出考核等次初步建议。

  (四)审核。部机关和特办司局级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由部党组研究决定。人事司在各单位建议基础上,召开司务会研究提出部机关和特办司局级公务员考核建议等次,经报党组书记和协管人事工作部领导同意后,分别听取驻部纪检监察局、分管部领导的意见。人事司提请部党组会研究决定部机关和特办司局级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部机关和特办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由人事司司务会审定。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征求机关纪委意见;

  (五)公示。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司局级公务员,在我部各直属单位及各商、学、协会范围内进行公示;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在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特办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单;

  (六)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等次确定后,人事司向各司局、各特办反馈考核结果。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通知参加考核公务员,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本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司审核存档。

  第十一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公务员,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五)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受嘉奖和获记三等功的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金。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调整其工作。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考核的其它问题

  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带职交流的公务员,在接收司局进行考核。带职交流前的相关情况,由派出司局提供。不足半年的,由原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我部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原所在司(局)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如其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确定为不称职,如其错误与职务行为无关,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同时受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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