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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务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部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奖励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 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或在参与组织重大国际、国内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 圆满完成在国内国际具有重大影响的阶段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 在工作中提出改革与发展重大思路和建议,参与重大政策的制定和重要文稿的起草,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表扬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或为消除贫困、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或在抢险、救灾、战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作出贡献的;

    (八)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九)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四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 对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记三等功;

    (三)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记二等功;

    (四) 对作出杰出贡献的,给予记一等功;

    (五) 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及时奖励。突发事件一般是指抢险、救灾、战乱等突发的事件;重要专项工作一般是指在国内国际具有重大影响,且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奖励的重要专项工作。 

    第六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驻外使领馆根据奖励条件,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并填写集体或个人奖励审批表,附事迹材料、群众评议意见,上报人事司;

    (二) 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由人事司按照奖励规定审核并公示后予以批准;

    (三) 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和及时奖励,由人事司研提奖励实施方案,征求相关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经部务会审定,并报国家公务员局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部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八条  对于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奖励的,商务部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公务员个人或集体获得表彰奖励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表彰奖励:

    (一)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 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9日起执行。原《商务部公务员表彰奖励办法》(商人发[2005]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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